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374號

原告創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閎承

被告 郭裴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法定必備程式;小額訴訟程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

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裁定命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

達,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其訴既非合法,應予駁回

,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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