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2374號
原告創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閎承
被告 郭裴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法定必備程式;小額訴訟程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
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裁定命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
達,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稽,其訴既非合法,應予駁回
,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