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96號聲請人 林承孝 上聲請人林承孝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林承孝;受款人 黃世萬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黃世萬;受款人林承孝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 承上 ,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