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 張舒博 法定代理人 黃雅芳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張舒博經法定代理人黃雅芳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自訴狀1份在卷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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