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肆年陸月。
理由經查受刑人楊明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於附表編號5所示犯罪中,所受罰金刑之宣告,應與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而無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