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蔡瑛倩 債務人 蔡樺毓
林心惠 即 林秀貞 林清旺 即 林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