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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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劉洋志
劉達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被告 曾詠郁
曾文邦 張燕雪 鄭儒陽 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鄭培蒼
吳秋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67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詠郁、鄭儒陽被訴共同傷害一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679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原告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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