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乙00000000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指明被告即乙00000000究為何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 葉明堯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被告姓名,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