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庚○○
己○○乙○○丁○○甲○○兼訴訟代理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391,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