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英鳳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42號第一審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錫芬附表┌────┬────┬────┬───────┐│審級│項目│金額│備考│├────┼────┼────┼───────┤│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聲請人預納│├────┴──┬─┴────┴───────┤│總計│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8,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