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9號原告 翁珮琪 被告 陳慧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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