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錦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錦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錦煌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