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助選任辯護人呂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59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陳麗麗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昱助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媒介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昱助基於刊登足以引誘、媒介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反覆、延續之單一犯罪意思,自民國101年10月某日起至103年11月18日止,在新竹市○○路○段○○巷○○號10樓機房架設「BJ娛樂論壇」,此討論區為非公開但經審核通過成為會員後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站(網址:http://bjpure.com,虛擬IP原係:「96.44.158.50」,後改為:「104.28.26.27」,下稱系爭網站),然其未採取任何隔絕措施,縱係未滿18歲之少年或兒童,亦有可能接觸到相關資訊,而捐助款項換取金幣或付費成為其招募之會員,依照收取費用之差異,區分支付新臺幣(下同)900元可獲得300枚虛擬金幣、支付1,650元可獲得600枚虛擬金幣、支付2,200元可成為1年期VIP會員,支付4,150元可成為2年期VIP會員,不同之會員等級享有不同之觀覽權限,陳昱助並同時審核確認非付費會員在「BJ娛樂論壇」所刊登之性交易訊息之真實性。不特定人成為會員後,即可觀覽或刊登性交易資訊。嗣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至陳昱助上開居所搜索,並扣得電腦主機1臺、螢幕1臺、鍵盤1個、滑鼠1個、隨身碟1支、玉山銀行存摺2本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至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螢幕1臺、鍵盤1個、滑鼠1個、隨身碟1支、玉山銀行存摺2本等物,均屬日常生活所用之物,非專供被告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處罰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陳麗麗
法官楊數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