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86號聲請人 曹文種 相對人 林金勢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金勢於民國㈠102年6月4日;㈡103年3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曹文種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㈠1,000,000元;㈡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㈠102年7月3日;㈡103年4月4日,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㈠102年6月5日;㈡103年3月5日均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林金勢均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