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 陳銘枰 上列原告與 陳興春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陳興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