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92號上訴人 楊世黨
楊忠銘 穗瑩 美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忠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1,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賴恭利法官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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