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原告 蔡慧倫
賴慧瑛 賴妤柔 林琇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被告 彭光慧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李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