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 楊斯惠
楊敏家 被告 王朝璟
黃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王朝璟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黃碧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4,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玲君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臺中市○○區○○段51│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2,388元/平││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方公尺1325平方公尺×23/500=6,240,││:500分之23)│5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臺中市○○區○○段31│房屋現值300,700元││3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44│││號(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區○○段33│房屋現值293,300元││3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44│││之1號(權利範圍:全│││部)││├──────────┼──────────────────┤│合計│6,834,5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