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6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崑城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乙○○、甲○○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呂明燕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