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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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建字第74號原告 陳碩彥 即隆穎合板五金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被告弘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新發 原告與被告弘揚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717,63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17,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6,500元,尚不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