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754號上訴人即甲○○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9年度婚字第75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十七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