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2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