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逸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599號、第35619號、第35853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346號),判決如下:
主文王逸平犯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王逸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各別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1年7月24日晚上11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
號全家便利超商松站門市辦公室,趁店員 位勻熙 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位勻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得手,並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取出後,將其他物品丟棄在華江橋下。
㈡於111年8月11日晚上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小江阿
姨豆花店,見店主 江罄靈 未及注意時,徒手竊取江罄靈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手,並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現金3萬5,000元取出後,將其他物品提袋丟棄在華江橋下。
㈢於111年8月13日下午2時3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
同同宅配,見店主 許應渠 暫時離去,遂進入店內徒手竊取許應渠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得手。嗣許應渠發覺異狀,前往查看時,王逸平隨即逃竄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王逸平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現金5萬0,600元取出後,將其他物品,丟棄在秀朗橋下。
二、下列證據足資認定上開犯罪事實:㈠告訴人位勻熙、許應渠及被害人江罄靈於警詢時之指述。
㈡監視錄影畫面截圖3份。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㈣被告王逸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即因多次竊盜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聲字第46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110年6月18日假釋出監,竟不思記取教訓,於假釋期間再犯本件3次竊盜犯行,其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暨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國中畢業之最高學歷,入監前從事園藝工作,月收入約4萬元,需扶養70多歲之父親等語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具體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3罪刑間,均屬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衡諸所犯各罪之罪名,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暨竊取物品之種類、價值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於本案竊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所對應被告各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且因此部分財物均未扣案,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而應沒收之事項,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並無定執行刑之問題,而應併執行之,毋庸在其主文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玓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現金4,000元2行動電源1個3iPhone耳機1個4iPhone充電線1條5化妝品1批6借書證1張7鑰匙4把8背包1個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現金3萬5,000元2藍色提袋1個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現金5萬600元2皮夾1個3許應渠身分證1張4許應渠健保卡1張5 孫秀 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款卡1張6鑰匙2把7黑色腰包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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