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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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40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緒謙 被告松驛站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馮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9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27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松驛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松驛站公司)邀同被告馮進添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與原告簽立二份授信契約書(限此次周轉性支出專用),並於109年8月19日向原告動撥借款①新臺幣(下同)90萬元、②10萬元、③90萬元、④10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8月19日至112年8月19日,利率自109年8月19日至110年3月27日按固定利率1%計算,其後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6%計算(目前總計為3.4%),借款日起每月19日本金按月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未依約還款則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被告對原告有任何一宗債務未清償本金,或在其他金融機構有債務逾期情形或提供原告備償之票據到期未能兌現者,得不經原告催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兩造再分別簽訂增補契約,末於111年1月13日約定就前開各筆未還款之①67萬5,000元、②7萬4,998元、③67萬5,000元、④7萬4,998元約定清償期限延展至114年3月19日,自110年12月起至111年12月止,每月19日按月計付,自112年1月起至114年3月止,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其餘條件未變更)。然依松驛站公司及被告馮進添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其等除積欠原告款項外,尚積欠多間銀行機構款項,松驛站公司於111年7月15日停止營業,且自111年5月19日起未再向原告清償借款,經原告催討亦未獲置理,原告再於111年9月2日寄發催告信函催繳,惟仍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周轉性支出專用)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證4份、及各動撥申請書之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共12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原告放款帳號資料查詢單、催告信函及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見本院卷第15至100頁、第139至161頁)為證,經核對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證原本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提出上開文書證據為證,且核與其主張相符,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
編號貸款本金請求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190萬元67萬5,000元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4%自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210萬元7萬4,998元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4%自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390萬元67萬5,000元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4%自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410萬元7萬4,998元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3.4%自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總計149萬9,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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