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29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宋瑞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瑋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受任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