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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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247號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安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原債權人安泰銀行將本件債權讓與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