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盈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盈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盈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入監執行,嗣於103年7月11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1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二罪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審訴字第4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6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4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3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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