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18號
調解筆錄原告 江奕成 原告 黎駿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亞芸 被告 金廣清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18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2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上午10時1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江亞芸被告金廣清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江亞芸被告金廣清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江奕成新台幣(下同) 陸萬伍仟 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原告黎駿豪伍萬伍仟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15日當場以現金給付與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江亞芸完畢,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22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江亞芸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金廣清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