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王羽蘋 法定代理人 王瑞菁 被告 林德光
福隆貨運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豐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徐晶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