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謝岳鋼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恆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兼恆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秀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隆義 被告 王啟軒
國民 陳敬文
國民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國民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昌明律師被告宗德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清三
國民被告 黃程揚
國民 許宸豪
國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第二項第一行、第六項第
三、四行中關於「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等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