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8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
被 告 錢金同
錢進興
錢 謝銀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錢金同等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為請求確認兩造土地間之界址為何,依
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意見: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
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五百元(按
:已修正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即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新台幣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