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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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29號聲請人 尹衍樑 即財團法人唐獎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唐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唐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八項,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建議修正條文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唐獎教育基金會(下稱唐獎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唐獎教育基金會為因應會址變更、配合會計師簽證作業時間及放寬獎金分配彈性不損評選決策,但有益於獲獎權重之彈性處理,爰修正捐助章程第4條、第10條及第15條第8項規定等語,並提出教育部民國10
4年7月17日臺教社㈢字第1040090833號函、唐獎教育基金會第1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唐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建議修正條文內容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前揭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云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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