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4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79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進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0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購得附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而持有之。嗣於104年3月17日22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啟川大樓16樓EN73號病房內,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附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4年5月5日死亡,有卷附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1份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