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64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債務人張齊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肆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捌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