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蕭裕展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2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3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李嘉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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