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73號聲請人 李有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秉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8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本院上開裁定之當事人為聲請人及吳秉鈞,祭祀公業 吳金吉 並非該裁定之當事人,乃竟以其為相對人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陳真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