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呂美蓮 被告 張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600元(以原告請求通行土地之面積及價值為準,計算式:24,500×8.8=215,6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邱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