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昌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明昌與 洪郁婷 前因細故發生爭執,心生不滿,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前,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徒手毆打洪郁婷之頭部及身體左側處,致洪郁婷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頭皮挫傷及左側胸壁挫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洪郁婷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陳明昌犯修正前刑法第277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洪郁婷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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