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榮貴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陽莉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00元【計算式:(2,502平方公尺×110元)+(898×110元)=374,000元】,應徵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