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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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編號六至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10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5及6至10號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附表:
┌───────┬─────────┬─────────┬─────────┬─────────┐│編號│1│2│3│4│├───────┼─────────┼─────────┼─────────┼─────────┤│罪名│詐欺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7月16日│96年11月24日│96年11月24日│96年12月14日凌晨5││││││時│├───────┼─────────┼─────────┼─────────┼─────────┤│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23123號│字第715號│字第715號│第392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318│97年度審訴字第593│97年度審訴字第593│97年度訴字第483號││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6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8月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318│97年度審訴字第593│97年度審訴字第593│97年度訴字第483號││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97年1月21日│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97年9月1日│└──┴────┴─────────┴─────────┴─────────┴─────────┘
┌───────┬─────────┬─────────┬─────────┬─────────┐│編號│5│6│7│8│├───────┼─────────┼─────────┼─────────┼─────────┤│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款│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2月14日凌晨6│97年2月25日凌晨4時│96年8月27日│96年8月24日│││時40分││││├───────┼─────────┼─────────┼─────────┼─────────┤│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6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第3926號│第3926號│字第4611號│字第461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3號│97年度訴字第48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27│96年度審訴字第112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8日│97年8月8日│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3號│97年度訴字第48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27│96年度審訴字第1127││判││││號│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7年6月9日│97年6月9日│└──┴────┴─────────┴─────────┴─────────┴─────────┘┌───────┬─────────┬─────────┐│編號│9│10│├───────┼─────────┼─────────┤│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3月26日│96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7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742號│字第174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520│97年度審訴字第1520││事││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2日│97年8月2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520│97年度審訴字第1520││判││號│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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