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促字第26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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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26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促字第二六五五0號
債權人甲○○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一一樓之六及之七,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顯卿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茂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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