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李雅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秀貞┌──────────────────────────────────────────────┐│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07││├──┼───────────────┼──────────────┼───┼────┼───┤│0004│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6│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