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鋒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朝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秀貞┌──────────────────────────────────────────────┐│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彰洋材料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106年8月31日│13,363元│DO0000000││││司 黃明華 │成分行│││││├──┼─────────┼─────────┼──────┼──────┼──────┼──┤│002│彰洋材料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106年9月30日│2,653元│DO0000000││││司黃明華│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