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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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35號聲請人龍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界 任代理人 林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芝箖┌─────────────────────────────────────────────────┐│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昂力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龍勤實業有限公司│240,880元│VB0000000│105年10月5日││││限公司北投分公司│││││├─┼────────┼─────────┼────────┼─────┼─────┼───────┤│2│同上│同上│同上│12,044元│VB0000000│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