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右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右桐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右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被告就上開犯罪
與 林政緯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屬違禁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附表:
┌──┬───┬───┬───┬────────┐
│編號│品項│外包裝│數量│驗餘淨重│
│││││(單位:公克)│
├──┼───┼───┼───┼────────┤
│1│愷他命│袋裝│1包│1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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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愷他命│袋裝│1包│34.102│
├──┼───┼───┼───┼────────┤
│3│愷他命│罐裝│1罐│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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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