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629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家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而原告
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
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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