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88號

原告 陳妘緁

被告 李育騰

蕭羽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憑(見限閱卷),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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