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1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郭鳳珠

被告 陳姵錡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1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8月11日上午11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056元整。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2萬6,823元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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