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62號
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訴訟代理人 洪子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7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