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該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鍾錦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