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59號原告聖石公司
全座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萬華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複代理人 盧昱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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